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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就土壤污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
日前,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夏某某等七人违法收购、储存、销售废机油污染土壤一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。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,自2016年2月以来,夏某某等七人开始从事废机油的收购工作,并将废机油储存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某出租院内,因废机油的倾倒、储存不当造成遗撒和渗漏,污染院内土壤面积约300平方米。经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院内地块土壤污染调查,结论是TPHs(总石油烃)为本案地块土壤中的特征污染物,最大超标倍数为6.11倍。夏某某等七人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,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。
2017年5月19日,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公告方式履行了诉前程序,公告期限届满后,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,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。
为保护环境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,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根据相关规定,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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